长期以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存在着法治建设分散、资源分配不均、政府投入不足、社会参与有限等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正因如此,作为关乎民生幸福指数的一部法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从提请审议到最终通过,都一直备受关注。
自去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到12月获得通过,参加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焦点话题进行了热议。
其中,最受关注的一个话题,就是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如何放开。
在一审稿发布之后,大中小学的文化体育设施能否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向公众有序开放,成为热议点。在采纳了相关建议之后,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但如何开放、是否收费,并未在规定中明确。
到了二审稿审议期间,委员们在分组审议中仍然对此极为关注。
“从我了解的情况看,让学校这么做是相当困难的。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甚至还有教室,如果向公众开放,将来大学图书馆里可能挤满了中学生在那里做作业,教室里挤满了旁听的人,这种情况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杨卫委员说。
杨卫建议,将相应的规定修改为“在不影响正常的办公、教学和生产的前提下,国家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周天鸿委员指出,这一条款社会关注度很高,但开放是成本开放、免费开放还是营利开放?建议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
向公众开放是免费的还是可以部分收费?开放后对这些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是不是有益处?体育设施开放后如果发生了意外事故,管理责任的划分在法律上如何进行明确……王明雯委员提出了一系列问题。
“在目前校园安全事故频发、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学校这方面的责任过大,如果在没解决这些后顾之忧的情况下让其对公众开放,也只能停留在倡导层面。”王明雯说。
此外,政府的责任也被多次提及,多名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指出,地方政府应当承担起相应政府机关文化的责任,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要把责任压到地方政府身上去,要列出清单有哪些场所开放、可以补助多少钱。有些设施已经放在那儿很久了,应当予以开放,要用起来,否则全烂掉了。”黄小晶委员说。
蔡昉委员认为,政府机关文化重点还是把公共文化服务作为一项公共服务,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基本公共服务予以保障,重在“保障”。所以在资源约束矛盾没有根本解决的情况下,一个重要手段就是要分享、共享,这也是政府机关文化作为公共产品供给的题中应有之义。
“分享性不是可有可无的,是非常重要的。现在的规定都没有约束性,都是原则的说法,讲的是‘鼓励’‘提倡’,而且数量上也不够。所以应该有约束性,防止流于空谈。建议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保证对公众开放。”蔡昉说。
……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通过这部法律,把宪法的精神落实,同时把这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些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方针,能够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使人民群众可以真正地得到公共文化产品,享受公共文化设施,参与一定的公共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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