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为加强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文化品位,促进城市雕塑建设健康发展,按照市政府2017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郑州市城市景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即日起,特向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
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稿部分内容)
【特别规定】
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以及道路、广场、车站、风景名胜区等有重要影响地段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景观雕塑设计方案应当由市城市景观雕塑管理机构采取招标或者其他征集等方式确定。
【禁止内容】
禁止建设含有下列内容的城市景观雕塑:
(一)损害国家尊严,歪曲、篡改国家历史的;
(二)损害民族感情,有悖于民族传统风俗的;
(三)有歧视性、侮辱性内容的;
(四)其他可能引起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禁止行为】(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经批准建成的城市景观雕塑,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污损、损毁;
(二)涂写、刻画、张贴;
(三)围挡、悬挂、搭建、拉线;
(四)其他不当行为。
【处罚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设计施工】城市景观雕塑的制作和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不得擅自修改景观雕塑建设方案。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批准。
制作、施工和安装城市景观雕塑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原创作雕塑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艺术监制,并依法进行工程质量监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责令限期改正,每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市民如对此文件有意见或者建议,可在2017年8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702室)
邮编:45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