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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

    以下为政府机关文化《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5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4日

    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和吉林特色文化,有效利用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助推文化强省建设和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全省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及藏有各种形式文化资源的文化文物单位为实施对象和范围,以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文化强省建设为引领,创新体制机制,融合多方力量,加大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力度,推动全省文化文物资源合理利用、创造性转化和可持续发展。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进一步发挥文化资源在推动经济发展、满足消费需求和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方面的作用。

    通过在全省文化文物单位中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各试点单位基本形成完善的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增强。到2020年,力争在全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领域培育一批市场主体,集聚一批专业人才,打造一批文化品牌,建成富含吉林文化特色、形式多样、布局合理、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体系和营销体系。提升吉林文化软实力,满足广大群众多种文化消费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挖掘整理并合理利用全省文化资源。加强对全省文化文物资源的系统梳理、科学分析和专业提炼,用好用活文物普查、古籍图书、美术品普查成果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种资源,支持文化文物单位建设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和创意资源数据库,整合一批具有开发潜力的文物、典籍、标本、工艺等文化资源,并依托可移动文物数据共享平台、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发布,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提供资源信息保障。依托版权保护机构和版权交易平台,对接文化文物资源知识产权专业保护、鉴定评估和许可授权服务,促进文化文物资源的社会共享和合理开发利用。

    (二)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努力做好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吉林省博物院、伪满皇宫博物院、吉林省图书馆等3个国家级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的各项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试点单位突出公益导向,结合理事会、基金会制度建设,加强文化创意产品经营管理。允许试点单位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开展探索。鼓励试点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跨界融合,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拓宽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投资、设计制作和商务营销渠道,实现文化文物资源开放共享。鼓励试点单位采取联合或自主方式,通过网络平台、平面媒体、社会组织等渠道,开展文化创意产品设计方案征集、创意产品设计比赛,推动设计作品成果转化和应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努力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鼓励文化文物单位创新文化(13.980, 0.11, 0.79%)创意产品开发形式,积极制作和引进特色展览,在保证公益服务的前提下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满足群众多元精神文化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进市县级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

    (三)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水平。有效利用吉林文化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着力丰富文化创意产品结构,做强文物、图书、音像制品、工艺美术品等传统品类,注重与展览、演艺、影视、旅游、教育相结合,彰显地域和民族特色。针对不同消费群体,应用多种载体和表现形式,开发艺术性和实用性有机统一的、适应现代生活消费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全省各级各类文化文物单位特别是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要结合自身特色,依托地区珍贵文化资源、特色形象品牌、文物陈列展览和创意人才队伍等要素,积极稳妥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促进优秀文化文物资源的弘扬传播与合理利用。结合博物馆青少年教育工作,开发符合青少年群体特点和教育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鼓励开发兼具关东文化内涵、科技含量大、实用价值高的数字创意产品。组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优先申报 “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项目。倡导利用新材料技术、高科技手段和现代化工艺设计开发文化创意产品,丰富内涵,完善品质,不断提升我省文化创意产品水平,培育并着力打造吉林文化品牌,加强文化品牌的保护、管理、宣传和推广。

    (四)健全和完善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建立利用省内外主流媒体宣传推广优秀文化创意产品的长效机制,积极组织我省优秀文化创意产品参加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和知名展会。依托社会力量建立文化创意产品集中展销点,重点布局在旅游景点、重点商圈、交通枢纽、大型文化设施等区域。文化文物单位在保证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可将自有空间用于文化创意产品展示、销售,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多点布局专卖店或代销点。结合陈列展览、主题活动、馆际交流,配合流动展览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企业等活动,开展相关产品推广营销。用好 “互联网+”营销手段,推动文化文物单位发展电子商务和体验式营销。

    三、保障措施和支持政策

    (一)加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文化(文物)、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协同配合,会同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审计、旅游、科技、税务、新闻出版广电、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政策制度体系和发展规划,在企业设立、资金投入、人员调配、物价核准、税收优惠、知识产权保护及营销平台搭建等方面为我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营造良好环境。做好政策宣传、引导扶持、产权保护和统计监测等工作。有关部门、各试点单位及其他文化文物单位要协同联动,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规范引导,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科学论证,确保质量,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强化开发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和资产管理意识,制定严格规程,健全财务制度,防止破坏文物,杜绝文物和其他国有资产流失。强化文化市场监管和执法,依法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二)落实好国家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各项政策。

    1.在坚持正确文化导向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依托自身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允许开展试点的文化文物单位自主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或与社会力量合资合作设立企业;允许开展试点的文化文物单位授权其他企业开发经营,采取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形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与营销。

    2.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培育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示范单位,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企业纳入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范围。要将文化创意产品试点开发项目纳入省或市县有关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3.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预算管理及财务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进一步完善资金投入方式,对试点单位给予项目补助、贷款贴息等扶持,加大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落实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鼓励引导试点单位以众筹、众扶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国有文化文物单位利用自身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同等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三)有效实施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激励政策。指导试点单位健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在全省文化文物单位定级评估和免费开放绩效考核中突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重要性和指标权重,引导文化文物单位加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方面取得的相关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按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绩效奖励等。开展试点的文化文物单位有关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经单位批准,可以兼职到本单位附属企业或合作设立的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活动;涉及干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参照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完善引导扶持激励机制。探索将试点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业绩挂钩,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并可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对在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鼓励文化文物单位探索构建不同经营模式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益在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合理分配、多赢互利机制。

    (四)强化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运营人才培养。加强全省文化创意专业人才培养和储备工作,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才培养列入重点培训项目,着重培养高端创意研发、经营管理、营销推广人才。推动文化文物单位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企业积极参与相关专业院校人才培养,探索现代学徒制、产学研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为学生实习提供岗位,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推动文化文物单位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建设兼具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设计开发能力的人才团队。通过多种形式引进优秀专业人才,进一步畅通人才流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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