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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廉政文化建设|廉政监督局发布前海管理局防止利益冲突规定

    前海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前海范围内从事任何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得在局机关或局属企业工作;副处级以上公职人员(含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前海范围内从事与该公职人员业务范围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该成员所在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工作……8月23日,记者从深圳市前海廉政监督局获悉,《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防止利益冲突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日前发布。《规定》针对新问题和监管难点,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空白和监管真空,试行期两年。

    中层以上干部是防止利益冲突重点

    “对比发达国家和先进地区,凡是廉洁程度高、反腐败效果好的地区,其共性之一就是将‘防止利益冲突’作为重中之重。制定具有前海特色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可将预防腐败关口前移,在法律底线和纪律红线之上,再建一条‘警戒线’。”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是梳理分析近年来深圳查办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结合前海开发实际,数易其稿后才形成,拟通过构建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前海“廉洁示范区”。

    为预防腐败,《规定》把前海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局属企业工作人员及参股控股企业中的派出人员,前海管理局及局属企业中的借调、借用、挂职等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都纳入监管范围。“这也意味着前海管理局公职人员,从一般的工作人员至党员领导干部都接受监督,没有例外。而前海管理局机关和局属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则是防止利益冲突的重点。”

    该负责人表示,所谓“局机关和局属企业中层以上干部”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前海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组成员、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二是前海管理局各内设部门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工作人员;三是前海管理局各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强调这部分人为监督重点,一方面是他们掌握着较大公权力,是廉政风险防控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关键。但更重要的是,这部分人是前海的‘关键少数’”,应当作出表率,推动防止利益冲突各项制度在前海更好落实到位。”

    首创对公职人员金融活动进行限制

    《规定》要求,前海管理局公职人员不得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活动。

    由于前海承载着打造金融先导区、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任务,金融产业发展迅猛,体量巨大,公职人员的金融职权风险相对于其他地区更为严峻,而目前深圳对公职人员在金融活动中的约束较少且模糊不清。

    《规定》还创新性地对金融活动进行了限制,要求前海管理局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及直系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活动中“承揽金融业务(如存款、贷款、证券、信托、理财、保险、担保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或提供便利,谋取私利;在金融机构的职位、薪酬、奖励、费用等方面谋取私利;利用内幕信息在股权、证券、基金投资等方面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公职人员不得违规兼职取酬

    公职人员兼职,若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化公为私、损公肥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兼职、参与经营活动,也易导致经济实体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经济秩序。因此,《规定》提出前海管理局公职人员不得违规兼职取酬。确因工作需要并经组织批准兼职的,也不得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额外利益”包括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

    此外,还注意到,《规定》通篇突出“严”字当头,在利益冲突的行为限制、承诺、回避、监督及惩处等方面,均采用了“上限”“顶格”处置。比如,对违反规定公职人员的惩处,在组织处理的手段上,从调整岗位、免职、降职直至责令辞职、辞退,体现制度的严格、刚性。涉嫌违纪的,还将立案调查;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前海廉政文化建设|廉政监督局发布前海管理局防止利益冲突规定。为增强制度效力,强化公职人员的自律约束,前海管理局公职人员任职期间还必须签订《防止利益冲突承诺书》,并在单位范围内公开。前海廉政监督局将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查,防止利益冲突执行情况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及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与以往相比,《规定》的监督覆盖面更广,除了将前海管理局全体公职人员纳入监督外,对领导干部亲属工作行为和经商办企业的行为限制更加广泛,实行监督对象“全覆盖”。

    “目前广东省和深圳市相关规定限制对象分别为厅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规定》则拓宽到局副处级以上公职人员,并把亲属约束范围,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拓宽到‘直系亲属’,即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该负责人说。

    前海廉政文化建设|廉政监督局发布前海管理局防止利益冲突规定。根据《规定》,前海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前海范围内从事任何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得在局机关或局属企业工作;副处级以上公职人员(含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前海范围内从事与该公职人员业务范围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该成员所在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工作。

    同时,前海管理局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均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有“干预有关人事安排;干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干预土地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专项资金使用、物资采购及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工作事项”等行为。

    目前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当中,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的限制范围一般局限于财物,如礼品、礼金、购物卡等。《规定》则在这一基础上,还提出接受利益限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有价证券、宴请、报酬、佣金、职位、合约、服务、代为支付费用以及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折扣、优惠”等“任何利益”,把穿上“隐形衣”的违规情形纳入监管。

    针对一些权钱交易形式越来越隐蔽的情况,比如个别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的形式,已表现为“不直接收受财物,而通过‘借’‘贷’或收取高额利息”等。《规定》禁止前海管理局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向工作对象借(租)房、借(租)车、借(贷)款,彻底杜绝以借贷之名行贪腐之实。如公职人员与其他人员或组织借房、借车超过1个月的或者借(贷)款金额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所在单位专责部门报告。

    此外,因履职需要,公职人员和工作对象之间的交往不可避免,如不受限制地与工作对象私下接触会见,十分容易越过边界,走向违纪、违法。目前,尚未有相关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与工作对象的私下接触作出明确限制。为此,《规定》提出,在局公职人员履职期间,禁止其直系亲属及特定关系人私下接触会见工作对象;局公职人员与工作对象因工作需要进行联系或会见的,一般应在工作时间、办公场所内进行;确因工作需要私下接触的,应在联系或会见后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有关情况,降低腐败发生几率。

    目前相关党内条规、法律法规对党员领导干部及公务员离职退休后从业有限制性规定,但对违反规定如何追责缺乏具体内容。《规定》提出,前海管理局副处级以上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后3年内,其他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后2年内,不得接受前海范围与其离职或退休前职务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否则将被责令其限期解除违规受聘关系或终止违规经营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对其违规从业所得数额进行调查核定,依法没收,责令聘用单位将该人员清退,并追究聘用单位相关责任。

    前海廉政文化建设|廉政监督局发布前海管理局防止利益冲突规定。《规定》还对违规的工作对象进行延伸追责。涉嫌向前海公职人员提供利益、实施拉拢腐蚀、或发生借贷关系的“工作对象”,通过实施警示约谈、向所在单位通报、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实施延伸追责。“这种手段主要是对想方设法‘围猎’公职人员、实施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和个人形成约束,从而营造全社会抵制腐败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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